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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性買賣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保存成本、費用憑證,依規定期限申報,經常性的房屋買賣,需負擔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納稅義務,如果沒有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應儘快申報,以免被另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歷年都有出售1至2戶房屋,在98年買進大坪數房屋,整修分隔成13戶分別出售,經該局查得陳先生屬經常性買賣房地產,乃填發滯報通知書函請陳先生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陳先生認為已經有繳營業稅,所有稅負都繳清了,所以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怠報通知書不予理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按不動產買賣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800餘萬元,另徵20%怠報金5萬餘元,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買賣之房屋經大幅整修,花費頗大,實際沒有賺錢,但因提不出買進及裝潢等費用憑證,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陳先生敗訴。
該局提醒,買進房屋記得要將買賣契約書、付款資料、賣方開立之房屋及土地款發票、仲介公司開立的發票、裝修公司開立裝修費用發票、過戶時所支付之稅費單據等保存好,才能列為賣出房地的成本費用。
該局強調,收到前揭滯怠報通知,應趕快與國稅局聯繫了解如何辦理申報,另買賣房地記得要妥善保存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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