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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多層次傳銷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列3種項目:
1.經營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則列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按各該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分別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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