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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分三方面來說明: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合夥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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