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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將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該局查獲某營業人丙公司辦理106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應再逐筆檢視並妥善保存憑證,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除按所漏稅額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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