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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在建商建造完成前出售,要如何申報預售屋的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在完工前,購買人未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因此民眾購買預售屋,係購買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倘若民眾購買預售屋後,在建商建造完成前即出售,則所轉賣之標的並不是「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而是將來向建設公司請求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此種權利的買賣,並非不動產的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該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要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出售預售屋之所得,因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常常疏忽誤以為不需要申報,導致日後遭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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