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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如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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