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辦理,切勿向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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