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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鄉王先生問:出租雅房因未另裝電錶,房客無法自行繳納使用之電費,致每月除租金並定額貼補200元的電費,該貼補200元,是否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民眾如將房屋中部分房間租與他人,除約定每月租金外,因出租房間未另裝電錶,致承租房客使用的電力,係由出租房東負責繳納電費,雙方約定由承租房客按月貼補房東定額電費。如該項貼補電費金額在合理限度以內,就不構成變項租金,原則上可不視為房屋租費之代價,也就是不視為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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