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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詢問,公司於105年12月20日聘請外籍員工來台工作,106年1月5日給付薪資4萬元,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總額代扣18%扣繳稅額,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21,009元×1.5倍),則按給付總額代扣6%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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