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詢問,銀行給付所得人利息所得時,已扣繳稅款,但忘了在次月的10日前將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請問,如果銀行現在趕快去補繳,是否會被罰款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各類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該在每月的10日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銀行如果在給付客戶利息所得時,已扣繳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稅款,則尚非屬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繳納,是屬於遲延繳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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