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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改用電子發票,只要是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配合改用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可享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說明:例如營利事業當年度營業收入為2千萬元之擴大書審案件且符上述各項要件,每年約可節省稅金34,000元,效益頗高,呼籲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儘速改用電子發票。【#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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