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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改用電子發票,只要是10212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配合改用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可享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說明:例如營利事業當年度營業收入為2千萬元之擴大書審案件且符上述各項要件,每年約可節省稅金34,000元,效益頗高,呼籲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儘速改用電子發票。【#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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