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申報105年7-8月營業稅時,有進項憑證來不及於當期申報扣抵,可否申請更正補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亦規定,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因此,105年7-8月當期未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依法係於次期(105年9-10月)以後申報扣抵,尚無法更正補扣抵於當期(105年7-8月)之營業稅。提醒營業人記得依規定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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