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要注意開給實際買受人,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區A公司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予B公司計1千800萬元,惟經查發現訂貨者為C公司人員,貨物運送地點在C公司倉庫,貨款由C公司所交付,足見A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C公司而非B公司,乃裁處A公司罰鍰90萬元。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未獲變更,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A公司銷售貨物時,均由C公司訂貨並指定送貨地點及付款,而未與B公司人員為任何之接洽,期間長  達 2年餘,實違事理及交易常情,A公司如稍加向B公司連絡或相關人員查證,即可得知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而避免違章,此係身為營業人所應注意之事項,是縱然A公司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責任為由,而駁回其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善加查證,確認貨物運送地點、簽收及付款人員,是否為實際買受之人,千萬不要任由外人指定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人或公司,否則一旦被查獲,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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