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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產製而投入的原料及物料,所產生之下腳或廢料銷售後,該如何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製造加工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因為無法回收再生作為相關用途,或無法再產製為副產品者,例如製造銅鉛鋁器的下腳廢料鋁屑、熔渣,或製造鋼纜、鋼管、五金類的下腳廢料銹皮、鐵屑等,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廢料出售,其銷售收入應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天天公司經營買賣鋼筋業務,依客戶提供設計圖之尺寸及規格,經裁剪後所產出的鋼筋下腳廢料之出售收入200萬元,天天公司除應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為出售年度之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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