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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稅單給尚未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或有短繳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請營利事業儘速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款,營利事業如未在9月底前辦理暫繳,而在10月底前自行補繳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日止,依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如逾10月底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其暫繳稅額,或短繳稅款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104年度暫繳及短繳案件,經核定補徵件數2,666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億6,045萬餘元。
該局已於日前寄發上述暫繳稅款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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