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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個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據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該分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岀5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惟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經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未取具收據,依前揭規定,原帳列佣金支出5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之合約外,尚應注意妥善保存佣金支出轉付或匯付之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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