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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總公司是否可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由總公司持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而分公司不可以持總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如非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本人,而係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提出委任書或授權書,如由分公司代理總公司申請查調,應提出經總公司授權該分公司代表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國稅局才會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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