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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實施,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修正後對各類股東計算可扣抵稅額原則如下: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分局提醒,雖自104年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但營利事業在登載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不能以半數入帳,以免影響該帳戶餘額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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