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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一種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當資產被拍賣,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並未取得拍賣價金,仍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帳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計算損益,其損益如為正數,表示有所得,營利事業應將所得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反之,損益如為負數,表示有損失,可申報扣減。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2年3月間遭法院拍賣,未申報拍賣損益,該局以拍定價格1,000多萬元,減除帳面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9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該廠房增益100多萬元,甲公司除應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按漏報稅額裁處的罰鍰13萬餘元。
甲公司雖一再主張買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實際上並無任何獲益。南區國稅局解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出售價格,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應依照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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