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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黃先生來電詢問:在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採用標準扣除額,並已自繳稅款,惟近日找到幾張符合可列舉扣除之醫藥生育費與捐贈收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是否可以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黃先生為例,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就不可以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確實索取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管,以便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較為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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