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該文件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另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財政部67.2.20台財稅第31145號函及財政部70.7.21台財稅第359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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