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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4年5月死亡,在103年2月曾贈與3筆土地給我,請問這3筆土地要不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是以公告現值作為時價,所以請陳先生將這3筆土地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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