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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張先生問: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來說,甲君有雙胞胎女兒均於104年結婚,甲君夫妻倆可於104年度各自贈與結婚女兒財產100萬元內免稅外,當年度夫妻倆各自依然還有220萬元免稅額度可贈與他人。
該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贈與,準新人們的父母如欲主張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事實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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