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鎮劉女士詢問:孫子實際都是由她扶養,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祖父母)扶養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父母死亡可免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之孫子女的父母如均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教養撫育孫子女,自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除可列報免稅額外,還可以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5歲以下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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