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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有關行政文書(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依法送達完畢,即生送達效力,民眾需特別注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常因日間外出工作,家中無人,致辦理送達事務人員遞送各式稅額繳款書時,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法交付與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如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郵務人員遞送時,得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額繳款書或是未領取,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另外,繳款書寄存送達後,當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屆滿,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單寄存通知時,應儘速向寄存單位領取繳款書並完納稅款,以免稅單未領取,遭加徵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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