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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營利事業支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並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約定租賃期間承租人無償使用該房屋,於所有權登記時,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認列租賃支出,亦即出租人各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營利事業另給付土地租金與出租人部分,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A君租地建屋,興建房屋總成本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由甲公司支付並將房屋登記為A君所有,約定租期10年,每月土地租金10萬元,租賃期間甲公司可無償使用該房屋,甲公司於每月給付現金10萬元時,應以10%之扣繳率扣取稅款1萬元,建屋成本2千萬元則按租賃期間10年平均計算租金支出,即A君每年租賃收入200萬元,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20萬元(10萬元×12個月+20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1萬元x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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