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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稿費等收入者,得適用新臺幣(下同)18萬元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其107年度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只有1筆稿費收入10萬元,扣繳稅額2萬元,該如何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81116日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度稿費收入得適用18萬元定額免稅。甲君領取10萬元的稿費收入在定額免稅以下,已按20%扣繳之稅款可申報退稅。甲君如為外籍人士請逕至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結算申報;如為本國人則請至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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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