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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多家營利事業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遂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惟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而遭補稅甚至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即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課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工作年資之員工,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已無其他支付義務,而該帳戶仍有剩餘款,營利事業因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應於領回當年度列報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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