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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語說:「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為減輕企業須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儲存未來投資動能,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0%調降至5%。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特別叮嚀,營利事業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始適用5%稅率,於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仍適用10%稅率,請千萬勿以錯誤稅率報稅,造成漏稅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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