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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申請註銷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申請暫停營業者,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申請暫停營業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註銷營業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籲請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多加注意,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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