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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財政部於今年初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0%調降為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今(107)年6月股東會決議分配106年度之盈餘,若未全數分配完畢,其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是否為5%?對此,該局說明,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係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如106年度尚有盈餘保留未分配,於108年辦理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須按10%之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106年度未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稅率仍為10%,而非為5%,請勿適用錯誤稅率計算,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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