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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照聘僱契約為外籍專業人士代繳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列單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近年來為增加本國企業之競爭力,雇主積極以優渥條件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然雇主除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項目,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外;其他約定給付項目如綜合所得稅及其他稅捐,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列單申報該外籍專業人士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雇主替外籍專業人士代繳之各種稅捐,並非依照聘僱契約或其他文件可證明該代繳稅捐為員工薪酬之一部分者,該代繳金額為該員工取自雇主之贈與,雇主應列單申報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而非薪資所得,同時,雇主亦不可將該給付列入營業費用減除。

  該局提醒,雇主如欲替受雇之外籍專業人士代繳稅捐者,應將該約定明確納入聘雇契約或記錄於其他書面文件,如此除雇主可將該代繳稅捐列入營業費用減除外,是項給付亦屬代繳年度員工之薪資所得,之後員工於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亦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俾維護聘僱雙方之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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