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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7年5月1日展開,南區國稅局整理出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一、漏報所得額:
㈠主張係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而發生短漏報所得: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㈡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㈢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若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父母縱無所得,仍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㈣申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
申報所得額應按扣繳憑單上所載「所得總額」填報。


㈤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㈥短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2.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取自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應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㈧夫妻分開辦理申報:
1.納稅義務人除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其餘年度除符合下列2.之情形外,均應合併申報。
2.夫妻分居,如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但其他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欄位打ˇ,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二、免稅額:
㈠夫妻於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或離婚,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或與離婚配偶分開申報:
107年5月係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正確申報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107年結婚之夫妻,因雙方於106年度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
2.107年離婚之夫妻,除符合分開申報要件,因雙方於106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應合併申報。


㈡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之免稅額:
105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之受扶養親屬、配偶,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再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配偶之免稅額。


㈢誤報同居男女朋友之免稅額:
同居男女朋友非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


三、扣除額:
取具不實之捐贈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
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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