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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來電詢問,自己經營甲商號,因經營不順而頂讓時,將剩下的存貨也一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不知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如有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的情形,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有將貨物抵償債務的話,也是視為銷售貨物,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然是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不過,該獨資資本主的個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獨資商號盤讓他人時,形式上雖只是商號變更負責人,但實際上納稅主體已經不同,所以,個人將獨資事業轉讓給他人時,如果留有存貨,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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