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的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備抵呆帳、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外,其餘在核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無法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損失及費用,除了稅法特別規定的科目外,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在報稅時列報,並舉例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乙公司和解金2千餘萬元,甲公司主張104年度已與對方進行協商,所以在104年度申報為其他損失。

經該局進一步查核,雙方雖在104年協商,卻是在105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4年度屬尚未實現,所以不予認定,應改列為已實現之105年度計算損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時應注意是否已實現,並在申報時進行稅務調整,以免之後遭剔除補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