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該提前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7年2月10日給付B員工1月份薪資2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因B員工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A公司已按扣繳率6%扣繳B員工薪資所得。B員工因故於107年2月20日提前離境,A公司並於同年月19日給付B員工薪資所得17,000元,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示,B員工因離境而提前給付該筆之薪資得併入3月份(原應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故A公司2月份給付之薪資所得共計39,000元皆得以扣繳率6%扣繳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亦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而非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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