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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從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其中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常為民眾所忽略,導致權益受損。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日間外出工作,家中無人,致郵務人員遞送各項稅款繳款書,無法會晤當事人,也無法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郵務人員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二份,一份黏貼於送達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款繳款書,均以寄存日期視為收受送達的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當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屆滿,毎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更重要的是,民眾申請行政救濟之期限也可能因而逾期。
因此,該所呼籲民眾收到寄存送達之送達通知單時,一定要於該通知單上所指定時間內領取稅款繳款書,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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