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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傳統紙本發票之字軌號碼係預先印製後,再交營業人使用,尚無發生字軌號碼錯誤情形,惟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行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買受人及政府管理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7119日發布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並於該辦法第9條規定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是以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時,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電子發票開立系統建置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給字軌號碼之功能及檢核機制,避免因人為操作錯誤導致字軌號碼登載錯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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