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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薪資,應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若因故積欠薪資尚未發放,則應俟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59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令規定,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給付,自不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之給付時點,仍應於給付現金、轉帳或匯撥款項時辦理扣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1月起僱用員工A君並約定每月給付薪資5萬元,未料公司於年中遭逢財務困難,至年底結束營業,其105年度應支付A君薪資總計60萬元,惟當年度僅支付35萬元,8至12月薪資均未給付,嗣106年度給付積欠薪資25萬元,是甲公司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並申報A君105年度薪資所得35萬元及106年度薪資所得25萬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時,應注意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勿便宜行事逕以薪資所屬年度申報扣繳憑單;另民眾如有薪資所得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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