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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指出,以往私立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將所得列為負責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自今(106)年度起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提供的服務分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類。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非醫療勞務就要課徵,「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

 

   該所呼籲,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記得於明(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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