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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不慎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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