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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以個人名義經營補習班,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為執行業務者,招生前應先行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持該立案核准函向該分局全功能櫃檯辦理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個人經營補習班者,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寄發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並應設帳、記帳及保管相關憑證,負責人於年度終了時,應將年度收取之學費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填報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表,並將該所得填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綜合所得稅申報附件繳交。

邇來,該分局配合雲林縣政府聯合稽查,發現個人補習班未立案即私自招生,亦未主動辦理扣繳登記,該分局表示,個人若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將依查得之資料按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分局呼籲,個人成立之未立案補習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因漏報該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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