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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促進民眾消費,常會舉辦贈送禮卷、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而該附贈部分的相關收入於促銷時即應一併認列收入,不得遞延,是營利事業若依會計準則有財務上遞延收益,則應注意稅務帳上調整,以免有漏報所得情事而遭罰。

又該分局亦提醒,嗣後客戶若以附贈的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此乃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的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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