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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應再次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避免申報錯誤致有短漏報情形而受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部分營利事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除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增加事業營運負擔,該局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包括:

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

二、保險理賠收入。

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五、外銷出口收入。

六、海關退稅收入。

七、違約金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後倘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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