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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其銷售貨物、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又如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亦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
反之,貨運業者承攬貨物運輸,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支付委託人之賠償款,非屬委託人銷售額,免由委託人開立統一發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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