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黃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即將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屬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公司尚有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及其損失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說明:營利事業如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造成損失及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營業收入淨額併同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列所述之情事,注意勿以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兩者差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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