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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已被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時,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繳稅負擔,避免因一時無法繳清稅款,致各項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布「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並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斟酌情形准予分期繳納。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務必依各期所訂期限按時繳納,若有任何一期稅款未如期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分署會促請納稅義務人將剩餘之欠稅一次繳清,否則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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