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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屬於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

新化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則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應以半數金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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