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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執行,才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重發稅單,並要求撤回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應詳加審視核定內容,若發現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時,應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倘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此時,納稅義務人若發現原核定稅捐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遇有稅額變更,依規定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受理此類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案件,並不會撤回執行,會待更正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金額繼續執行,並按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會再重新寄發稅單。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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