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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鎮黃小姐來電詢問,其為開立電子發票使用之連鎖飲料店營業人,因誤植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前5碼,末5碼為該期之中獎號碼,並經中獎人兌領後,是否還需償還該筆之中獎獎金?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或開立錯誤致發生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該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每組字軌號碼均有其唯一性,營業人誤用非屬政府編配之字軌號碼或其他營業人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即屬上述規定辦法所稱之開立錯誤,代發獎金單位給獎即屬溢付獎金,依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償還此筆中獎獎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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